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1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进口卷烟、委托加工卷烟、自产自用卷烟从量定额计税的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从价定率计税的计税依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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