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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购买的电影票发放给员工是否需要计入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的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放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从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引用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