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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