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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自用的消费品如何计算消费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所称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或者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一)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

    (二)无销售价格的。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