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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如何确定消费税计税依据?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95号)第七条第五项规定,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购进原价×(1+利润率)

    组成计税价格= ------------------------

           (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为生产企业时,公式中的‘购进原价’为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率’一律定为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