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第四条规定,将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4〕94号)第二条规定,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4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4〕106号)第二条规定,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0.94元/升提高到1.1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1号)第二条规定,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元/升提高到1.2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