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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采用从价定率计算方法的销售额如何确定?


    答: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

    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