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33号)附件《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原油加工能力、生产装置、储油设施、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2021 北京融创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备1903661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