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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哪些情况同类销售品价格不能加权平均?


    答: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所称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或者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一)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

    (二)无销售价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