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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