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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