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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生产加工的沥青产品在什么情况下应视同燃料油征收消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如以沥青产品对外销售时,该产品符合沥青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包括名称、型号和质量标准等与相应标准一致),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燃料油征收消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0号)第一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一条和第二条所称‘其他原料’是指除原油以外可用于生产加工成品油的各种原料。

    第八条规定,下列产品准予按规定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其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但可享受原料所含消费税退税政策的产品除外:

    (一)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和本公告规定视同……、燃料油缴纳消费税的产品;

    (二)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产品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