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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如何计算缴纳消费税?


    答: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l-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第十五条规定:“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所称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或者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一)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

    (二)无销售价格的。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第十八条规定,上述所称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

    第十九条规定,上述所称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