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 )附件《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烟丝是指将烟叶切成丝状、粒状、片状、末状或其他形状,再加入辅料,经过发酵、储存,不经卷制即可供销售吸用的烟草制品。烟丝的征收范围包括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不经卷制的散装烟,如斗烟、莫合烟、烟末、水烟、黄红烟丝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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