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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生产企业应按照什么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答: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第十五条规定,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生产企业应按卷烟调拨价格申报纳税。

    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的,按计税价格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

    第二十条规定,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卷烟牌号规格”,是指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生产的卷烟商标牌号规格。

    ……

    “新牌号卷烟”,是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新注册商标牌号,且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

    “新规格卷烟”,是指2009年5月1日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后,卷烟名称、产品类型、条与盒包装形式、包装支数等主要信息发生变更时,必须作为新产品重新申请新的卷烟商品条码的卷烟。

    “卷烟调拨价格”,是指卷烟生产企业向商业企业销售卷烟的价格,不含增值税。

    本办法所称的销售价格、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