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仅以进口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应每月向进口地海关报送以下资料:
1.《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
2.《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附件4);
3.《乙烯、芳烃生产装置投入产出流量计统计表》(附件5);
4.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自动进口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上述企业在申请退还进口消费税时,应向进口地海关提供《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进口消费税退税申请表》(附件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