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调整卷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
1.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税率调整为56%。
2.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调整为36%。
卷烟的从量定额税率不变,即0.003/支。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附件《调整后的烟产品消费税税目税率表》规定:
(一)卷烟
1. 工业
(1)甲类卷烟(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上(含70元):56%加0.003元/支,在生产环节征税;
(2)乙类卷烟(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下):36%加0.003元/支,在生产环节征税。
(二)雪茄
36%,在生产环节征税。
(三)烟丝
30%,在生产环节征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60号)第一条规定,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