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 095号)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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