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第五条规定,《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为卷烟批发企业申报缴纳消费税(以下简称申报纳税)的附报资料,由卷烟批发企业按月填写,于每月申报纳税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第六条规定,《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见附件),由卷烟生产企业于次年的1月份填写,于填报当月申报纳税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第七条规定,《清单》和《明细表》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于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局应于次月15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局”已修改为“税务局”)
第十九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信息及《清单》,建立全国统一的卷烟信息库,记录各牌号规格卷烟核价的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