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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是否征收消费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53号)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第三条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