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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的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