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某高新技术企业2019年度技术转让所得900万元,其他所得1000万元,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29行“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如何填写?
解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29行“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分三步计算:
(1)不考虑叠加优惠,按主表填列顺序,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900-500)×50%=1200万元,按低税率15%计算的应纳税额为1200×15%=180万元;
(2)按规定减免优惠适用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应纳税额为1000×15%+(900-500)×50%×25%=200万元;
(3)由于按主表填列顺序减半征收部分享受了15%的减半优惠,故应将叠加享受优惠少缴的20万元[(900-500)×50%×(25%-15%)]在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29行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