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的规定:
(1)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综上,永续债在税务上按“股”处理时,发行方支付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如果会计上已经作为利息费用税前扣除,形成的差异要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2行“(六)发行永续债利息支出”调整增加;投资方符合条件的利息可按股息享受免税,填报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8行“5.符合条件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11)”。
永续债在税务上按“债”处理时,发行方支付的利息支出准予税前扣除,如果会计上按照权益核算,未计利息的,要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2行“(六)发行永续债利息支出”调整减少;投资方取得利息收入正常纳税,无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