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税法不认可,需要纳税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的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权益法下,会计确认为投资损失时,税法不确认损失,当期应将这部分投资损失进行调增处理,并填写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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