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建筑垃圾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符合规定的水泥、混凝土等,取得的收入享受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的税收优惠。该企业2019年从政府有关部门取得政府补助100万元,是对于其利用废弃材料而减少废物排放的行为予以的奖励,该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能否享受减计收入优惠?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五条第一条的规定,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
考虑到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优惠是对应税收入进行减计,因此对于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如该补助是对收入的补偿则可以享受减计收入优惠,如不是对收入的补偿而是对其他因素的补偿则不能享受减计收入优惠。上述问题中的政府补助是对企业减少废物排放行为的奖励,不是对其生产的产品收入进行补偿,因此不能享受减计收入的优惠。
(引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19-11-11<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