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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与销售(营业)收入的5‰孰低原则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予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