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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盈利时,投资方年末确认的投资收益与税法规定有差异吗?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答:有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权益法下,会计在年末按被投资单位盈利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税法上是在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再确认收入,所以当期应将会计上确认的投资收益进行纳税调整减少处理;次年,待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时,会计上不再确认投资收益,而税收上则要确认收入,此时再将该收益做纳税调整增加。需填写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同时,如果该投资收益符合免税条件的,还需填写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