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X公司于2018年10月20日向政府相关部门提交了210万元的补助申请,作为对其购置环保设备的补贴,并于12月5日收到210万元补贴款,不符合不征税的条件。2019年1月15日购置不需要安装环保设备,购置价格480万元,预计使用寿命10年,直线法折旧,不考虑残值,该设备用于生产中污染物排放,相关折旧费计入生产成本,企业如何纳税调整?(假设不考虑增值税,企业选用总额法核算)
解析: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会计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账务处理如下:
(1)2018年12月5日实际收到财政补贴款
借:银行存款 210
贷:递延收益 210
(2)2019年1月15日购入不需安装的环保设备
借:固定资产 480
贷:银行存款 480
(3)自2019年2月起每月计提折旧,同时冲减相关递延收益
借:生产成本 4(480÷10÷12)
贷:累计折旧 4
借:递延收益 1.75(210÷10÷12)
贷:其他收益 1.75
2019年其他收益累计发生1.75万元×11个月=19.25万元。
企业填表如下:
2018年收到政府补助时,会计计入递延收益,税法全额确认收入,需纳税调整增加。
2019年,在资产使用期间,会计按规定将其分期计入损益,税法不再确认应税收入,需纳税调整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