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有税会差异。
(1)企业发生将货物用于对外捐赠的业务时,由于没有经济利益的流入,会计上不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不确认销售收入,而按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则应当视同销售,此时出现的会计与所得税之间的差异,需要填写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纳税调整。
(2)捐赠支出金额会计上按“营业外支出”核算,因会计上按成本价确认捐赠支出金额,税法上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所以“营业外支出”也会产生税会差异,需要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十七)其他”进行纳税调整。
(3)对外捐赠还要看捐赠的类型,属于非公益性捐赠的不得税前扣除,要全额纳税调整;属于公益性捐赠的按会计利润的12%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当年不得税前扣除,但可以在以后三个会计年度内结转扣除;属于按规定可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的无需纳税调整。不管什么类型的捐赠,只要当年会计有发生额就必须填报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