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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收到预售款在汇算清缴时如何处理?


    答: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取的预售房款,因不符合会计收入确认条件,会计不确认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以上规定,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时会计上未确认收入,所得税要计算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两个时点均会产生税会差异。该差异在汇算清缴时需要通过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调整。


    举例:兴业房地产公司2019年一期商品房开盘预售,当年共销售楼房取得预收款40000万元,缴纳税金及附加、预缴土地增值税1400万元,预计计税毛利率为15%。该期商品房将于2021年完工并交付业主。则填表如下(不考虑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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