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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2管理费用”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的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综上,企业的开办费税前扣除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一是在企业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二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企业开始经营之日次月起不低于3年分期摊销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