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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银行支付的手续费是否可以凭回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读现场实录”刘宝柱副司长解读《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内容,对于境内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要求中明确,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企业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也就是,凡对方能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必须以发票作为扣除凭证。以往一些企业(如银行)用利息单代替发票给予企业,而没有按照规定开具发票,本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后,必须统一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否则,相关企业发生的利息,将无法税前扣除。


    综上,企业向银行支付的手续费应当取得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不能凭回单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