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根据以上规定,季度已按15%的税率预缴,年度终了时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当年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在汇算清缴时按25%的法定税率计算税额并补缴税款。
@2021 北京融创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备1903661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