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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销售退回是否会产生税会差异?如何调整?


    问:甲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19年11月销售一批货物,由于质量问题,在2020年1月份发生退货,税会处理有何不同?如何调整?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项。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综上,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当年销售货物于次年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发生退货的业务,会计处理是要追溯调整销售年度的利润,而税法是冲减退回当期的利润,二者的差异应填写A105000《纳税项目调整明细表》第10行“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栏次。案例中本栏第1列“账载金额”填列会计核算的销售折扣折让退回的追溯处理的净调整额,即(退货收入-退货成本)部分;第2列“税收金额”为0,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也就是(退货收入-退货成本)金额。这个差异为时间性差异,次年汇算清缴时再反向调整,即最终无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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