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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招用失业人员、应届毕业生等就业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的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本通知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1)企业所得税年终扣减,其他税费按月扣减。纳税人按本单位招用重点群体的人数及其实际工作月数核算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2)工作不满1年按月换算。享受优惠政策当年,重点群体人员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总额。计算每名重点群体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减免税总额=∑每名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数÷12×具体定额标准


    上述人员具体包括: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3)资料留存备查。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持相关材料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并留存以下材料备查:


    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②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③《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4)优惠不得叠加享受。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