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如何申报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宣传问答”,对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尚未全额扣除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可在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年度申报表的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六、其他”行次第4列“调减金额”,实现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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