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而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确认收入。
综上,如果税务处理企业选择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而会计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两者存在税会差异,就需要填列本表第2行“租金”相关栏次。如果企业税务处理选择按权责发生制将租金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则此时无税会差异,不需填列本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