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第十条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综上,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上将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记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的部分,在企业所得税中并不确认为当期收益,应填列A105000《纳税项目调整明细表》第5行“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第4列“调减金额”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