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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跨期取得成本费用发票,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七条的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综上,企业当年度发生的成本费用,如果当年未取得发票,会计上应当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在汇算清缴结束前(次年5月31日前)取得合法扣除凭证的,可以在费用发生年度扣除;如果取得发票时间已超过汇算清缴期(当年已纳税调整增加),可以按规定进行追补扣除,但追补期限不得超过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