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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货物对外捐赠,需要视同销售处理,如何填写申报表?


    问:蓝天公司将自产的成本价80万元(不含增值税)、售价10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体育用品通过县政府捐赠给某小学,会计处理时“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93万元、贷:库存商品80万元、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万元”。税法上应当视同销售,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案例中会计核算未确认收入,但按照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80万元。会计与企业所得税的差异应在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中进行纳税调整金额的填报。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附件填报说明,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十七)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


    结合以上案例,调整申报如下表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