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款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款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等规定,保险公司、证券行业、期货行业、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综上,除财政部、税务总局特殊规定以外,未经核定的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金不能在税前扣除,应该在汇算清缴时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