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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中的“企业总收入”口径如何把握?


    问: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中第7行“本年企业总收入”中是否包含企业从政府取得的财政专项资金收入?


    答: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附件的规定,企业总收入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范畴计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综上,如果企业取得的财政专项资金收入符合上述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可以不列入企业同期总收入,反之则需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