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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减除费用6万元在哪里扣除?


    那接下来我们再来看一下第二个非常重要的变化点。那么按照我们二零二二年的一号公告的规定,大家看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以在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当中申报减除费用六万元。专项赋这个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是不得重复申报检出。好,那么关于这个规则为什么说发生了变化呢?大家可以回顾一下。那我们从二零一九年的一月一号开始实施的修订以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在条例的第十五条当中是这样说的,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

    那也就是有综合所得的,是不是应该在综合所得里边去扣什么扣六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呀。那如果没有综合所得的,那么再计算每一纳税年度的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呢,那么应当减除六万元专项附加扣除专项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扣除。那么还明确专项附加扣除呢,应当在办理汇算清缴的时候检出。好,所以二零二二年的一号公告里边,这个规则呢和我们二零二零年的时候,我们是按照实施条例的这个规则来实施的,是有不同的啊不同的地方在哪里呢?大家看一下,并没有强调没有综合所得才能够在经营所得里边去扣六万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那么这里边呢其实可以选择来扣除。

    那也就是如果你作为这个个人,你既有综合所得,那么你还有经营所得的,那么可以选择在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里边来申报,减除六万元基本减除费用和三险一金。也就是专项扣除,还有专项附加扣除,还有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是呃规则是什么?不得重复申报减除。那事实上呀在我们呃进行这个汇算清缴的时候,大家知道经营所得汇算清缴他的截止日呢是三月三十一号,他要早一些,要早于我们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时间。刚才我们提到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截止日是六月三十号,是六月三十号。对啊。

    所以在这里边呢,那因为经营所得它的这个汇算清缴的截止日要提早一些。那我们自己要对于这个同时取得这两项所得的纳税人啊,你自己要测算一下,那涉及到这几项所得到底扣在哪里。但是呃底线是什么?不能够重复申报检出。那同时总局在这个一号公告的解读稿里边来提到啊,我们再读一下这段文字啊,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以在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当中申报减除费用六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是不得重复申报减除。对于已经在经营所得年度汇算填报减除费用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等扣除的,纳税人,在提供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玉田服务的时候,你看。

    系统已经把减除费用等数据设置为零,也就是你在经营所得里边已经扣掉这几个项目的。那么在综合所得汇算的时候,不允许你重复减除了。那系统当中呢再给你提供预填服务的时候,把减除费用等等这些数据自然就设置成零。同时呢那也提醒纳税人,如果说你涉及到这个在测算的时候啊,我在经营所得里边扣啊,不如我在综合所得里边扣的划算啊。对于我来讲呃,更加省税。那好,可以提醒纳税人,可以更正经营所得。申报以后,再把这一堆放在综合所得汇算当中来,扣除六万元一年的减除费用。好,那么这是涉及到呃我们在呃今年的汇算清缴当中的一个变化点。那也就是扣除的方式存在变化。那其实和我们在二零二零年执行的这个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边,这个规则呢?

    是有一些变化。那应该说这个变化点呢是对于我们个人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应该说是一个比较有利的方式。那比如说呀那这个个人如果说他有综合所得的啊,有综合所得的,但是他的这个综合所得里边这个收入特别低。比如说只有工资啊,工资一个月呢就是三四千块钱,这个工资收入并不高,那么扣减六万扣减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等的。那其实它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一个负数,其实就是浪费掉了这些扣除的项目。但如果同时这个个人有经营所得的话呢,好,他有综合所得啊,那么不在综合所得里边扣这一堆儿,那可以拿到什么地方,可以拿到经营所得里边来扣减这这个呃,减除费用六万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其他扣除。好,这里边呢对于个人来讲呢,那就可以充分的去利用这个规则。

    来找一个应该说最省税的途径。但是我们在这里边呢要和大家呃分析的是,虽然说总局这个呃不管是文件当中也好,还是解读稿当中也好,没有明确讲到。但是我们在理解这个政策,包括在理解这个未来呃我们这个系统数据设置的规则的时候呢,那我们呃对于这个呃可以选择扣除。那我们来呃应该说分析一下啊,和大家一起来分析一下,也就是说能不能这个减除费用六万,在经营所得里边扣,然后剩下的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等。在综合所得里边扣,也就是分开去扣啊这个问题。那这个问题我们认为是这样的,就是你要扣就一大堆,我们打包起来,在综合所得里边扣,要么在经营所得里边扣。不能说一部分在这边扣,一部分在那边扣啊,这是第。

    这个规则虽然说公告里边没有说,但是我们现在因为正式的这个系统,我们还没有看到到底是应该怎么样去操作。我们理解应该是整个打包,要么放在综合所得,要么放在经营所得啊,这是第一个规则。然后第二个规则就是哎如果说哎我在综合所得里边扣着一个一个呃这个包的啊,没有扣完,那剩余的部分能不能拿去在经营所得里边儿再扣,也就是这个余额能不能转到另外一个所得里边去。那这个我们也认为是不行的,也就是你在这个综合所得当中没有扣完的那不能够把余额剩下的这个余额去结转到经营所得里边扣啊。这个是我们目前啊认为啊在具体实施的时候,就是要么你这一堆哈,你这一包啊放在综合所得,要么放在经营所得,不能够分项来进行扣除。当然更不能够重复来进行申报扣除,这是我们目前按照这个一号公告以及它的解读稿。我们这样来。

    这样来呃推测或者是分析啊,当然我们期待着后边总局对于这个规则再详细的来介绍一下啊,或者在实施的时候,可能还有一些问题再详细的给我们做一些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