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四条的规定,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
其中:
(1)分期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2)分期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3)分期按年领取,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4)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