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及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举例:王某于2019年4月成立个体工商户乙。乙个体工商户2019年度取得收入500000元,其列支成本费用350000元,其中王某的工资100000元,业务招待费超过扣除标准3000元,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公益慈善机构捐赠50000元(适用限额扣除政策,预缴申报时未扣除,选择在汇算时从经营所得中扣除),无其他扣除项目。王某未在其他单位任职,全年缴纳三险一金9000元,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18000元。
该个体工商户适用查账征收方式,已预缴个人所得税10300元,计算王某2019度应补缴的个税所得税并填写申报表。
解析:
投资者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所以在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增。由于王某未在其他单位任职,没有综合所得,所以汇算时可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1)扣除捐赠前的应纳税所得额=(500000-350000+100000+3000)-60000-9000-18000=253000-60000-9000-18000=166000(元)
(2)准予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限额=166000×30%=49800(元)
实际捐赠50000元,大于扣除限额49800元,所以准予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额为49800元
(3)扣除捐赠后的应纳税所得额=166000-49800=116200(元)
(4)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10500,预缴税款10300元
(5)王某2019度应补缴个税所得税=116200×20%-10500-10300=24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