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先根据上述分配原则计算出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按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各自的应纳税额。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当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其中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其个人投资者应当按照捐赠年度合伙企业的分配比例(个人独资企业分配比例为百分之百),计算归属于每一个投资者的公益捐赠支出,个人投资者应将其归属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益捐赠支出和本人需要在经营所得扣除的其他公益捐赠支出合并,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综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如下:
(1)没有综合所得时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分配比例(个人独资企业分配比例为百分之百)-60000-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准予扣除的公益捐赠〕
(2)有综合所得时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分配比例(个人独资企业分配比例为百分之百)-准予扣除的公益捐赠〕
需要提示的是扣除的成本、费用不含投资者本人的工资薪金。
根据应纳税所得额选择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全年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