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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取得的工资,能否与其雇员工资一并在税前扣除?


    答:不可以。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规定,经营者(投资者)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经营者(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其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综上,经营者(投资者)所取得的工资不能在计算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但投资者如果没有综合所得的,其经营所得不论是在预缴还是汇缴时都可以减除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即业主或投资者的工资不得税前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