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参照个体工商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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