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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境外缴纳的税款如何在应纳税额中进行抵免?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当分别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具体计算步骤如下:

    第一步,计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的原则

    来源于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的综合所得抵免限额、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以及其他所得抵免限额之和,为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

    来源于一国(地区)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综合所得依照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总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境外综合所得收入总额;

    来源于一国(地区)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经营所得依照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总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来源于一国(地区)的其他所得项目抵免限额,为来源于该国(地区)的其他所得项目依照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二步,计算实际抵免税额

    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该国家或者地区抵免限额的,可以在本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抵免;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抵免限额的,超过部分不得在本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三步,计算应纳税额,即居民个人取得的境内境外所得的应纳税额合计减去实际抵免税额。


    举例:中国公民张三2019年度在国内取得工资人民币200000元,在法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折合人民币50000元,股息所得折合人民币40000元,两项收入已在法国缴纳个人所得税折合人民币10000元。同年又在英国取得稿酬折合人民币100000元,已在英国缴纳个人所得税折合人民币20000元。假定张三除60000元减除费用外无其他扣除项目。计算张三2019年度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计算如下:

    第一步:计算抵免限额

    境内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200000+50000×(1-20%)+100000×(1-20%)×(1-30%)=296000(元)

    境内境外综合所得应纳税额=(296000-60000)×20%-16920=30280(元)

    法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30280×[50000×(1-20%)÷296000]

    =30280×0.14=4239(元)

    法国其他所得抵免限额=40000×20%=8000(元)

    法国抵免限额=综合所得抵免限额+其他所得抵免限额

    =4239+8000=12239(元)

    英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30280×[100000×(1-20%)×70%÷296000]=30280×0.19=5753(元)

    英国抵免限额=综合所得抵免限额=5753(元)


    第二步,计算实际抵免税额

    法国抵免限额为12239元,已在法国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元,低于抵免限额。因此,已在法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000元可以从本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英国抵免限额为5753元,已在英国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元,超过抵免限额。因此,已在英国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元可在本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5753元,超过部分14247元不得在本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由张三来源于英国所得的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三步,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境内境外综合所得应纳税额+境外其他所得应纳税额-法国实际抵免税额-英国实际抵免税额=30280+40000×20%-10000-5753=225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