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需要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计算应纳税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举例:非居民个人汤姆2019年8月取得境内甲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18000元,乙企业支付的劳务报酬所得10000元,丙报社支付的稿酬所得6000元,分别计算甲、乙、丙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解析:
(1)甲企业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8000-5000)×20%-1410=1190(元)
(2)乙企业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000×(1-20%)×10%-210=590(元)
(3)丙报社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000×(1-20%)×70%×10%-210=126(元)